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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白皮书差速器

时间:2022年07月20日

江苏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白皮书

江苏首次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白皮书

中国质量新闻网2009年03月17日消息 (中国质量报 记者蔡美萍)3月10日,江苏省质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,向社会发布了2008年《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白皮书》。此举在江苏省质监局尚是首次。

《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白皮书》显示,截至2008年底,该省拥有各类特种设备共66.68万台,其中在用55.42万台。江苏省特种设备拥有量占全国总量的14%,位于全国第二位。近5年来,江苏特种设备数量每年平均增长接近10%。同时,江苏还是全国最大的特种设备制造生产基地,共有持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4197家,占全国的15%,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。

据了解,全省共有101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,人均监管在用特种设备2151台,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多。

《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白皮书》显示,2008年江苏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15起,共造成9人死亡,6人受伤,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。特种设备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07年相比,分别下降21.05%和52.63%。与全国相比,2008年江苏特种设备事故率为0.22起/万台(全国为0.74),死亡率为0.13人/万台(全国为0.82),江苏继续保持平稳下降态势。

据悉,江苏省政府2008年首次把特种设备安全指标列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目标,省、市、县质监局以及检验机构层层签订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状。江苏省质监局还专门制定了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》,出台了《关于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意见》。

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提速云南特检事业

中国质量新闻网2009年03月04日消息 (中国质量报 记者傅小冰)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、云南省质监局的部署和要求,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,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,进一步提升检验队伍的法律意识,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2月20日,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(以下简称特检院)组织全院干部职工召开学习座谈会,学习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〉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新《条例》),积极宣传新《条例》,全面提高依法检验质量。

在会上,该院院长张绍旺对照着新旧《条例》进行了详细讲解,进一步加强了全院干部职工对新条例的认识,明确了特检院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方向。

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。这部《条例》规定了特种设备的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维修、使用、检验检测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。自2003年6月1日实施至今,5年多来,这部《条例》对于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,防止和减少事故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、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,社会各方反映较好。然而,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,锅炉、电梯、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急速增长,其节能管理和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,旧《条例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,进行修改已势在必行。

新《条例》于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,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新《条例》共八章103条。根据节能减排的要求,增加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;为适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实际需要,增加了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和调查的相关制度;按照行政许可便民高效的原则,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权,下放到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,并将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、移动式压力容器安装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安全监察,明确纳入《条例》调整范围,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;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,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。

张绍旺强调,新《条例》的施行,给云南省特检院的科学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机遇。新《条例》赋予了特检院监督检验权、定期检验权、进口检验权、无损检测权,检验收费权和培训权;云南省质监局也赋予了特检院事故鉴定的权力。同时,新《条例》的实施也给特检院带来了挑战。比如,特检院检验资源、设备、人才、科研不足,对新开展的检验工作能否胜任,这是目前摆在该院干部职工面前的最大的问题。机遇与挑战并存,该院干部职工表示:将以新条例施行为有利契机,抓住机遇,乘势而上。

《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正式出台

中国质量新闻网2008年12月10日消息 从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,近期,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,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据了解,《条例》中所称的特种设备,是指涉及生命安全、危险性较大的锅炉、压力容器、压力管道、电梯、起重机械、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场设施、场(厂)内机动车辆等。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设事故应急处置机构,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统计、预测和技术分析。

《条例》规定,电梯使用者应当每年在检验有效期满前三十日申请定期检验。乘客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十年以上的,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除每年对其实施定期检验外,还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,并作出评估结论。电梯使用者应当至少每15日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保养单位进行一次清洁、润滑、调整和检查。

《条例》还提出,电梯使用者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和应急呼救系统,并保证其有效使用。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,应当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进行处置,并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。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接到故障通知后,应当立即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应急救援,排除故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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